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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工大规字〔2024〕13号    2024年6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是《广东工业大学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配套制度。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范围内实施的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校友捐赠等特殊类型的工程项目可由学校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时应遵循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确保程序规范。

第二章   竣工验收的条件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施工单位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图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具备产品质量合格证或相关质检合格报告;

(三)归口管理部门、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参建单位一致同意验收;

(四)省市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验收资料已齐备。

(五)具备完整的档案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工程项目已通过由监理单位组织的预验收。

(七)施工单位提交书面的竣工验收申请,并经监理单位总监和项目负责人审批同意。

第五条装修修缮工程的竣工验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一万元以下工程,施工单位完成报修单约定的内容;

(二)一万元及以上、二十万元及以下工程,需满足:1.施工单位完成工程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提供相关合格证;3.归口管理部门、施工和监理等参建单位一致同意验收;

(三)二十万元以上工程,需满足:1.施工单位完成工程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提供相关合格证;3.归口管理部门、施工和监理等参建单位一致同意验收;4.具备完整的档案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5.工程项目已通过由监理单位组织的预验收;6.施工单位提交书面的竣工验收申请,并经监理单位总监和项目负责人审批同意。

第三章   竣工验收及备案

第六条不涉及在建工程转固的工程项目,工程资料和现场验收组织工作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验收组成员包括归口管理部门、接收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项目实际列席参加。

竣工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为工程项目校内移交的依据。验收通过的工程项目可进行校内移交使用。

第七条涉及在建工程转固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依照政府相关规定执行,取得政府部门《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的工程项目,可进行校内移交使用。

第八条工期计算从开工报告申请日期或监理开工令之日起,至竣工验收之日止。涉及在建工程转固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日期为政府部门颁发《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的日期,不涉及在建工程转固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日期为通过校内验收的日期。未经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得擅自使用。

由于学校原因不能及时验收且验收最终结果为合格的,竣工验收日期为施工单位申请验收的日期。

第九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款支付按合同条款执行。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整理竣工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并整理形成工程竣工档案,由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后按要求备案并归档。

四章   工程项目的移交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的移交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接收单位。接收单位一般为工程项目的校内使用部门。

(二)工程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竣验收合格后由归口管理部门向接收单位正式移交。任何接收单位不得以设计图纸(若有)、工程量清单和合同之外的使用需求未满足等理由拒绝接收或拒绝运行管理。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需分期移交的工程项目可分阶段移交。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的接收单位应在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移交申请一周内安排接收。未完成移交和接收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接收单位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接收,若因此出现工程项目未能按时移交,由此引发的质量争议、设备遗失、施工单位索赔等情况,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经归口管理部门与接收单位双方盖章后的《广东工业大学工程项目交付使用确认表》及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是工程项目资产移交与使用交接的依据。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部门列席参与见证工程项目的验收及移交工作。涉及在建工程转固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含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应及时办理暂估入账、工程转固和资产报增登记手续,其中房屋建筑类手续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设备类和货物类手续由接收单位或使用部门负责办理。

第五章   工程项目的保修

第十六条学校工程项目均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在施工合同内约定,保修期从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如属于保修范围内的质量责任问题,由归口管理部门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依照合同履行保修义务,保修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维修。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保修义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可依照原合同相关约定另行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接替维修,维修费用凭第三方委托合同从该项目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金中支出,并依据合同在返还施工单位质量保证金时扣除相应费用。

第十八条人为损坏及使用不当造成的使用障碍应由使用单位或相关责任方负责维修。工程质量保修期届满后的正常维修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总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6月11日起施行。学校涉及工程项目验收、移交、保修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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