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工大规字〔2024〕13号 2024年6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校园工程项目的管理,促进校园规划建设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在我校土地上建设实施的工程项目,包括涉及校园房屋、道路、给排水设备、管网、电力及园林景观、校园环境等范畴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修缮、拆除等工程项目。校友捐赠等特殊类型的工程项目可由学校另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代建项目按政府相关代建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学校工程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和统筹管理。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是经费预算(不含设备、家具)在20万元以下的实验室维修修缮工程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总务部是其余工程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实验室维修修缮工程由设备处牵头组织并完成立项审批等工作后移交给总务部。
第四条项目经费预算按照学校财务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管理使用。
第二章 校园规划管理
第五条校园总体规划应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优先保障教学和科研,体现环保和节约,注重可持续发展。
校园总体规划须按照学校发展规划及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制定的各项办学指标和校区所在城市规划要求,委托具备资质的规划设计研究机构进行科学编制(含新编和修订),并广泛征求意见。
第六条 校园总体规划方案应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报党委常委会会议决策,并按相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及城市规划部门审批。
第七条 经批复的校园总体规划具有权威性、连续性和严肃性,是学校开展工程建设、确定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不得随意变更。如确因发展需要变更的,应经学校审批通过后报城市规划部门审批。
第八条 学校各类工程项目建设须严格按校园规划执行,校园内所有涉及规划建设的项目,需提交相应归口管理部门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实施,具体包括:
(一)新建建设项目;
(二)校园内临时建筑、零星建设工程;
(三)维修改造项目(特别是涉及改变建筑外观和外立面、改变局部结构、改变用途、增加特殊需求等);
(四)扩建项目(增大占地面积、层高或层数、地面或屋顶加建、围蔽架空空间等);
(五)学校内设立永久性宣传、纪念物;
(六)主要路网、管网(给水、雨水、污水、暖、电、天然气等)建设、改造。
(七)挖掘、取土、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占用学校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消防通道及其他消防设施进行建设等。
重要或影响大的项目需要慎重决策的,还须提交学校审批后实施。
第三章 工程立项
第九条 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校内相关管理程序和规定进行校内立项。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完成校内立项后,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装修修缮类工程原则上实行项目入库管理。
(一)项目立项申请单位组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后于每年年底根据学校通知要求向归口管理部门提报下一年度的项目入库(须注明经费来源)。
(二)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需求于每年年底根据学校通知要求提报下一年的项目入库。
经论证的项目列入项目库,入库项目根据学校每年下达的经费预算,按轻重缓急,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装修修缮类入库项目在实施前应由项目立项申请单位组织论证,按金额大小分类申请立项:
(一)20万元以内的装修修缮类工程,将方案和工程预算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审批立项。
(二)20万元及以上的装修修缮类工程,将方案和工程预算等相关立项资料提交学校申请审批立项。
立项申请单位应明确项目名称、实施内容、投资金额和经费来源,投资金额原则上包含工程建设费用(含暂列金)、设计费、监理费、造价咨询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未列入当年年度项目库的装修修缮类工程,如确需当年实施,须按学校相关规定要求申请专项立项并落实资金来源。
第四章 工程设计及造价控制
第十四条 设计工作应按照上级法律法规、文件政策及学校相关要求进行工程设计采购和委托,并按国家及行业规定,进行工程勘探、建筑设计、规划报建、消防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等工作。
第十五条 设计工作原则上须委托具备相应设计资质和资格的设计单位完成,按工程项目投资进行限额设计。原状维修等简易修缮工程可不委托设计。
第十六条 装修修缮类工程的设计工作,可由归口管理部门或项目立项申请单位委托,并负责签订相关设计合同及支付设计费用。
第十七条 所有工程项目应进行全过程造价控制。应按照投资估算控制工程概算、工程概算控制工程预算、工程预算控制工程结算的原则,在保证项目使用功能、质量要求和工期要求的前提下,阶段性检查工程造价的实际情况并加强对影响项目造价各主要因素的管理,将工程总造价控制在立项投资目标内。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造价管理以设计阶段为重点,实行投资限额委托设计。严格按设计任务书批准的投资限额进行初步设计,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限额进行施工图设计,对施工图设计中的各专业设计文件在保证使用功能、技术标准和工程规模的前提下进行投资限额分配。
第十九条 学校工程项目管理加强设计管理,强化设计各阶段设计成果的审查,提高设计图纸的质量。认真征求和听取使用、管理单位的意见,减少施工过程中的设计修改和变更。项目立项申请单位委托设计的工程,经立项审批后,设计方案、施工图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须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同意。
第二十条 对于大型、复杂或技术难度高的工程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外聘专业设计、技术咨询、造价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公司协助进行建设项目全过程各专业咨询管理控制,提高建设效率、节约建设资金。
第五章 采购和合同
第二十一条 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以及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或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工程项目的招标采购按照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及《广东工业大学工程项目采购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招标或采购的项目必须按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约定的事项及所附的合同文本、中标结果等具体内容签订合同,合同签订的审批程序按《广东工业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三条学校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应高度重视校园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监控措施,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四条 所有工程项目的单体工程,实行项目负责人管理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并负责具体施工过程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工程进度、生产安全、文明施工、劳务工资发放、爱国卫生等进行监督。按照施工合同的规定,严格审核工程进度和完成情况,办理工程款审核及支付申请。原则上合同金额1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均需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项目负责人须对工程项目监理过程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部门监管,施工单位负责制。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各级政府行政职能部门的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并接受学校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有不文明施工的情况,项目负责人应立即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和经济签证,把好造价控制关。设计变更和经济签证前,应做出造价估算或预算,经分析研究其合理性后再决定有关事宜,控制该工程的所有设计变更和经济签证累计总和不超过本工程暂列金的总额。
(一)合同价内的设计变更和经济签证,按以下程序处理:
1.预算金额少于1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2.预算金额1万元及以上且少于5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报经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3.预算金额5万元及以上且少于30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报经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报财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4.预算金额30万元及以上且少于50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报经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报财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和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5.预算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经项目负责人报经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报财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和主管财务校领导复核后,报校长审批。
(二)拟实施的设计变更和经济签证如实施后合同金额超出原合同价款且在10%以内,并且不超过立项工程预算的,参照省教育厅文件精神按以下程序处理:
1.预算金额少于50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报经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报财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和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并与原施工单位签定补充合同;
2.预算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报经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报财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和主管财务校领导,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按相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另行招标;
(三)超出合同价款且超出金额在合同价款10%以上的,一律重新立项并按相关招投标法规另行招标。
第二十八条 原则上设计变更和经济签证应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后再施工。
第二十九条由于恶劣天气、突发事件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校园建筑或周边设施损坏,直接影响校园正常秩序的特殊修缮工程、抢险救灾工程或经学校相关部门报备的紧急修缮工程,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估算金额20万元以内的工程由项目负责人报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先行组织实施。
(二)估算金额20万元及以上且少于100万元的工程由项目负责人报经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报相关部门及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
(三)估算金额100万以上的工程由项目负责人报经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报相关部门及主管校领导及校长审批后组织实施。
项目负责人组织做好记录、现场签证等相关工作。施工过程同步编制工程预算,并按相关程序及时办理补充立项、补充合同签订等相关手续。
第七章 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
第三十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接收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等单位共同参与。
涉及在建工程转固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日期为政府部门颁发《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的日期;不涉及在建工程转固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日期为通过校内验收的日期。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归口管理部门向接收单位正式移交。
第三十一条涉及在建工程转固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含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应及时办理暂估入账、工程转固和资产报增登记手续,其中房屋建筑类手续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设备类和货物类手续由接收单位或使用部门负责办理。
第三十二条学校工程项目均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在施工合同内约定。竣工验收、移交及保修按《广东工业大学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章 工程档案
第三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工程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工程项目档案。归档资料包括建设全过程所形成的各种资料,包括立项批文、备案、招投标文件、合同、图纸、施工过程资料、验收资料以及结算资料等。
第三十四条 建设过程中相关经办人负责按相关管理规定将建设过程各自经办事项所形成的资料归档。
第三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工程竣工交付后按有关规定移交工程资料。
第九章 工程结算、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由项目负责人按以下程序组织工程结算以及结算审核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督促施工单位送交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并进行初审后,按规定委托第三方造价单位编制工程结算审核报告,送项目主管部门审定,工程结算金额以项目主管部门审定的金额为准。
学校自筹工程项目由项目负责人督促施工单位送交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并进行初审,再送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复审。重点或特殊复杂工程项目可委托第三方造价单位编制工程结算审定报告。
第三十七条 工程财务决算按学校相关工程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相关部门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要求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及资产价值报增、不动产登记等手续。
第十章 项目后评价
第三十九条 工程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应组织使用单位及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一年后,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价,根据评价意见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四十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对相关参建单位开展评价工作,被评价单位包括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视情况扩展到其他参建单位。
评价工作由归口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用户单位、其他相关单位等进行评审,由归口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负责统筹组织。
评价结果纳入工程项目档案,可作为学校招标采购工程服务单位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章 监督及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总务部、设备处作为学校工程建设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日常监管职能,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项目进行监督。
第四十二条 工程项目建设过程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政府公开招标信息、学校校园网、部门网页、公告栏等方式,按要求公开建设工程的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投资额度、中标单位、中标金额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 工程项目财务管理由财务处负责。财务处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对工程项目的工程支出以及项目费用支出进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未经批准私自实施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报经学校同意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将责令停建、限期拆除或恢复原状、立即拆除或恢复原状、全校通报对单位责任人或个人的处罚。对拒不执行的,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有权拆除或恢复原状,或通报城市建设执法部门强制拆除。拆除或恢复原状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自付,无故拖延的,酌情予以经济处罚。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的其他相关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1日起施行。《广东工业大学校园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广工大规字〔2021〕5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