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工大规字〔2016〕32号 2016年9月18日)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引进合作伙伴开展后勤服务管理工作,防范风险,维护学校及师生员工的利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粤财资〔2011〕18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工作的通知》(粤财资〔2015〕43号)等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引进合作伙伴在校园内开展后勤服务,并以合同规范管理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项目应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保值和增值,不能变相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
第三条 管理应遵循责权利统一、归口有序、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应当符合学校及师生员工的基本利益,完善服务功能,强化服务质量,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动态的信息化管理。
第五条 学校食堂校内服务的管理不属于本办法范围。
第六条 涉及学校教学、科研等重大合作事项,按学校批准的相关方案和决议执行。
第七条 引进合作伙伴开展后勤服务须立项申请并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必要时应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凡需上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的事项,应按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申报。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后勤集团为引进合作伙伴开展后勤服务的责任部门,其它任何部门(单位)未经学校批准无权自行引进合作伙伴。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引进合作伙伴开展后勤服务项目的立项申请。
(二)负责后勤服务项目的规划、配置。
(三)负责办理引进合作伙伴开展后勤服务的审批、合同签订等手续。
(四)负责向学校相关部门提供需上报政府部门审核批准的有关资料。
(五)负责起草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书。
(六)负责服务项目的校内协调、运行监督、计生、消防、安全生产、管理费收缴、水电费收缴等日常管理。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引进合作伙伴开展后勤服务项目的综合协调、立项申请审核,牵头委托中介机构对学校各地段房屋资产等进行市值评估,构建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 财务处依据工作职责,负责对引进合作伙伴开展后勤服务进行立项申请审核、收费管理、会计核算、招标文件审核、合同审订等。
第十一条 招投标中心负责引进合作伙伴开展后勤服务项目的招标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处依据工作职责,负责引进合作伙伴开展后勤服务项目的立项申请审核、招标文件审核、合同审核和对履行情况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引进合作伙伴开展后勤服务的全程工作接受监察处监督。
第十四条 需要向政府部门上报审批的项目,由学校相关部门对口上报。
第三章 基本程序
第十五条 引进合作伙伴开展后勤服务需事先进行立项申请,报学校审批。同类型项目原则上应集中报批。
(一)责任部门根据后勤服务的具体规划提出立项申请,申请报告书须含引进合作伙伴开展后勤服务的可行性、必要性、合作方式、收费标准、合作期限、管理职责等内容。
(二)责任部门汇总立项申请,由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风险评估论证。
(三)对于重大的引进合作伙伴开展后勤服务项目,应向校长办公会提请审议,就可否引进合作伙伴、合作方式、收费标准、合作期限等内容形成决议。
第十六条 引进合作伙伴开展后勤服务的项目获得批准后,委托招标中心负责项目的招标。
第十七条 引进合作伙伴开展后勤服务的项目一般应进行集中采购,确定合作伙伴。对于一些涉及金额较小的零星服务或临时合作项目,经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决定,可以采用其它方式确定合作伙伴。
第十八条 招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广东工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十九条 合同的审批及用章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合同基本条款应包括服务地点、面积、经营范围、合作方式、收费标准、保证金、期限、变更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合同期限原则上三年一签,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合同一式八份,交责任部门、合作伙伴、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等部门留存。
第二十二条 合同签订的其它规定执行《广东工业大学对外经济合同管理规定》。
第五章 服务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 所有引进合作伙伴开展后勤服务的项目应在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进行登记。责任部门负责将服务项目的相关信息包括服务地址、面积、服务范围、管理责任部门、责任人、合同电子版(扫描版)等内容及时录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的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四条 首次立项申请须按第十四条要求,将项目立项审批信息录入系统。
第二十五条 各职能部门按管理职责,依照合同进行相关费用的收付及核定,及时录入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六条 每一年度,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通过信息系统对合作情况进行综合统计分析,制作相关统计分析报表报送相关部门及校领导。
第六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履约保证金、管理费及水电费等相关费用由责任部门根据合同规定按时组织收取,必须足额、及时上缴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统一核算。
第二十八条 引进合作伙伴项目收取的管理费和其它相关费用应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专项管理。国家和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违规追究
第二十九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据工作职责对引进合作伙伴开展后勤服务进行事前、事中及事后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合作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条 责任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或下属单位签订的合同负责。如因工作失误或相关事项未审批,导致合同无效或终止,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学校和相关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追究违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学校管理部门、各单位在引进合作伙伴开展后勤服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或超越规定审批权限擅自引进合作伙伴。
(二)弄虚作假,串通作弊,低价合作。
(三)未按规定方式确定合作方。
(四)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收益。
(五)未按规定签订合同。
(六)未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管理。
(七)未能及时收取相关费用。
(八)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办法实施前,各单位已签订尚未到期的合作合同,在合同存续期内继续有效。在合同存续期内各单位不得延期。合同期满或因出现其他提前终止合同情形的,如需继续合作,应按本办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其它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8日起实施,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