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修订)
广工大规字〔2019〕3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防止资产流失,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粤财资〔2011〕18号)、《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粤财资〔2014〕16号)、《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粤财资〔2018〕22号)、《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暂行规定》(粤教工委〔2O1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主要来源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教学科研收入形成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据法律法规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家财政要求的学校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学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推动资产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对学校资产实施产权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加强对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学校作为直接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三)责权利统一、归口有序、实事求是的原则。
(四)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五)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方式,按照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不同的经济性质,实行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分类建账、分开管理。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分级管理体制。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最高决策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学校资产管理的议事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是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归口管理部门按资产的不同形态和分类对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负管理责任;各资产使用单位、单位负责人及领用人对本单位管理、使用的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使用的有效性负责。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资产各使用单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审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负责审定学校国有资产优化配置方案,推动建立学校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
(三)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事项的审核,并对国有资产监督与管理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四)对学校对外投资、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议事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领导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贯彻国家及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和文件精神,负责审议学校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的规章制度,提交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绩效考评,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绩效、资产配置挂钩的联动机制,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三)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检查、考核等,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完成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清查、登记等工作。
(四)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事项的审批,并对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五)全面落实学校党委、行政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决策、决议和工作部署。
(六)研究决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是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的主管部门,通过统一制度、统一平台、统一报表,统筹协调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一)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负责拟定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并督促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优化并监督学校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工作,推动学校国有资产共享、共用,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提高使用效率,确保资产安全等。
(三)统筹构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平台,实现全校国有资产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及动态管理。
(四)参与学校国有资产购建立项论证及风险评估分析。
(五)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内部管理,综合监督管理与协调学校事业资产、经营性资产的使用与处置等工作。
(六)负责组织协调学校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登记等专项工作。
(七)协调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的国有资产处置等事项的审批工作。
(八)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组织完成国有资产信息的收集、汇总和统计工作,编报国有资产统计报表。
(九)筹备、审核国资委会议议题,报请国资委主任、副主任审定,做好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十)完成学校和国资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财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后勤管理处、科技与人文研究院、基建处、图书馆、档案馆、广东工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为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并落实归口管理资产购置、验收、登记、保管、使用等管理办法和相关实施细则。
(二)负责本部门归口管理资产的登记、日常信息统计报告、网络平台管理、资产清查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办理本部门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的购置、调拨及处置等审批手续。
(四)负责本部门管理资产的合理配置,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五)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实物量、价值量管理的其他工作。
(六)负责定期组织资产盘点和账实核对等工作。
第十二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分别按下列分工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管理:
(一)财务处管理学校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等流动资产,负责学校各类国有资产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教学科研类固定资产及形成无形资产软件的管理,包括全校科研及教学实验用房,校内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家具等资产的合理配置、处置、调剂、审核工作;对科研教学实验用房及仪器设备、家具的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
(三)后勤管理处负责全校行政办公类的固定资产及形成无形资产软件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校内行政办公仪器设备、家具资产的合理配置、处置、调剂、审核工作;负责统一管理全校各类房屋的使用,并根据工作需要分区或分类委托相关部门代为管理;对出租出借、引进合作资产、物业外包及行政办公仪器设备、家具资产的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
(四)科技与人文研究院负责全校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特许权等科研成果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五)基建处负责学校在建工程的管理。
(六)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期刊等各类文献(含电子文献)的管理。
(七)档案馆负责学校资产档案的管理。
(八)广东工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对学校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和学校及其投资企业的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各资产使用单位为学校资产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制定组织落实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和工作流程,并将国有资产的保管、维护责任落实到人。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物、卡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实物盘点、清查和账实核对。向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报送本单位国有资产的统计报表。
(三)负责及时办理资产的报增、调拨、转让、报损和报废等手续。
(四)申报构建计划,并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组织或参与资产购置的可行性论证、招标采购、验收、使用、维护保养和管理。
(五)做到资产优化配置、物尽其用。对于闲置或使用效率不高的资产,应遵从相关部门的调剂处理。
(六)协助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归口资产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国有资产管理内容
第十四条 学校资产是学校完成事业计划、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的主要物质保障。各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资产领用人,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责任和义务,应依法维护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管理,事业类资产配置、验收、登记、使用、出租出借、引进合作伙伴开展后勤服务(简称引进合作)、对外投资、资产清查、资产评估、收益和绩效管理、处置管理、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及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等。
第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表现形式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
(一)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耗用或者可以变现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以上标准,但耐用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视同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核定标准按国家有关文件进行更新调整。
其中,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
(三)在建工程是指学校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交付使用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工程项目。
(四)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其中,应用软件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将该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
(五)对外投资是指利用学校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四章 产权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学校及所属企业,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向财政部门申报、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学校各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学校各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纠纷,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学校资产产权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登记、产权纠纷处理。
第二十条 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单位名称、住所、单位负责人、单位性质、主管部门、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单位主要实物资产额和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及其他。
第二十一条 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二)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事业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二十二条 产权纠纷是指单位间由于资产所有权及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学校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五章 配置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为完成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后勤服务等任务和促进学校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建和接受调拨等方式配置单位资产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配置资产,必须提出申请计划,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实施采购。
第二十七条 凡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规定了配置标准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标准配置资产。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配置资产,必须根据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管理等各项工作实际需要,避免重复购置,造成积压浪费。要保证基础,突出重点,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充分发挥资产效益。
配置资产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确为单位履行职能所必须,且现有资产无法满足要求。
(二)难以通过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满足使用要求。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资产配置过程中,要建立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严格依照法律及学校对外经济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六章 验收与登记
第二十九条 资产验收是资产从购置、建造等方式获得到入账、使用的一个中间环节。各单位利用财政投入、上级补助、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经费购置和建造的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资产必须依照权限,通过相关规定程序的验收后,方可办理账款结算、资产登记入账等手续。
第三十条 验收方式分为单位验收、归口验收、学校验收三种方式。资产配置完成后,相关单位应及时组织资产验收,按国家专业标准及合同条款等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资产验收须遵循学校验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若超期验收,所造成的各种损失,根据责任轻重,对责任单位或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追责。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财务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同时须根据合同条款及时向供货商提出退货或进行索赔。
第三十二条 资产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及时到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入账,完成资产登记后方能到财务部门办理财务结算等手续。
第七章 使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产使用应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要科学、合理使用国有资产,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推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四条 各资产使用单位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对资产的检修工作要做到及时、经常,要定期检测、校验、鉴定、勘查、修缮,并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使其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确保使用安全。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施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责任人制度。国有资产使用单位须建立由单位资产责任人、资产管理员、资产领用人组成的三级资产使用管理体制和制度,明确各自职责。
(一)单位资产责任人
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主管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落实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完成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任务,制定本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将本单位国有资产领用、借用、登记、调拨、保管、维护、检查、清查盘点等工作责任落实到人,督促做好资产交接等工作,有效使用本单位资产,防止资产流失。
(二)资产管理员
各资产使用单位必须配备一名资产管理员(专职或兼职),并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备案。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物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本单位教职工对国有资产的使用保管,对本单位的国有资产每年进行清查盘点,并配合学校工作安排对本单位资产进行清查、上报。
(三)资产领用人
资产领用人分为一般资产领用人和公共资产领用人。
一般资产领用人是指资产的具体使用保管人,对本人名下登记领用的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性负责。
公共资产领用人是单位公共资产的领用保管人,负责保管公用或无具体领用人的单位资产,对本人名下保管的资产安全、完整、有效性负责。单位根据资产管理工作需要,可设资产保管员多名。
资产领用人应当严格遵守学校相关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安全卫生规范,防止国有资产被人为毁损、丢失或非法处置。资产领用人接受本单位资产管理员的工作指导,负责做好本人名下国有资产领用、借用、登记、保管、维护、检查、调拨、交接等工作,对名下国有资产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并配合学校工作安排对名下资产进行清查、上报。
第三十六条 资产的领用人、使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等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在资产管理系统上及时更新。
第三十七条 单位主要责任人退休、调出或工作岗位变动时,须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调出或退休时,对所管资产账目进行移交,造册后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签字,并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资产领用人岗位变动、调出或退休时,由本人或相关人员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并经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员、单位负责人及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签字确认后,人事部门方予办理相关变动、调出或离职手续。
第八章 出租出借、引进合作
第四十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引进合作应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推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使之发挥应有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四十一条 学校加强对资产出租出借和引进合作行为的监管,严格控制出租出借和引进合作行为。确需出租出借资产和引进合作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原则上实行公开竞价招租。资产出租出借和引进合作必须采用评审或资产评估的方式确定出租价格,确保出租出借和引进合作过程的公开透明。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学校国有资产和开展引进合作行为。
第四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主管部门是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资产出租出借由使用部门向学校提出申请和方案,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的程序、权限进行汇总审核,经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通过,报上级部门审批。
第四十三条 学校引进合作的主管部门是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引进合作由使用部门向学校提出申请和方案,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的程序、权限进行汇总审核,经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九章 对外投资
第四十四条 对外投资的资产包括货币、实物等有形资产以及校名、校誉、各种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严格控制以货币性资金和校名、校誉类无形资产的对外投资,支持和鼓励以各种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作价投资,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
学校加强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需使用学校校名、校誉类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及时向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申报,按对外投资的程序办理有关审核与报批手续,并要求公正计价,有偿使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学校校名、校誉类无形资产从事有关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外投资企业的工作,统一由学校独资的广东工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称“资产经营公司”)作为主体进行投资。学校向资产经营公司派出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董事会和监事会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行使相应职权。
第四十六条 学校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报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部门审批;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将审批文件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其中,学校持有的科技成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第四十八条 经批准可通过资产经营公司对外投资的学校国有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聘请有资格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学校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用、使用该部分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其中,将学校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将学校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学校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第四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为任何校外单位或个人的经济行为提供抵押、担保。
第十章 资产清查
第五十条 资产清查是指根据国家统一要求或学校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学校资产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的损益,真实反映学校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第五十一条 资产清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五十二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上级政府部门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上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资产清查要做到实物盘点同核查账务相结合,以物对账,以账查物,查清国有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各单位对各种资产至少每年盘点一次,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学校工作安排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对盘盈、盘亏的国有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相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专项资产清查工作时,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及资产使用单位应积极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清理和追索不良资产和债权,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对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同意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和投资以及实物资产损失,实行账销案存管理。
第十一章 资产评估
第五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二)合并、分立、清算。
(三)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四)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五)整体或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依照国家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涉及资产出租出借及引进合作开展后勤服务的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资产评估的工作,其他项目的资产评估工作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并备案。
第五十七条 对拟进行评估的学校国有资产,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合规的材料,保证评估价值的客观、真实、合法。
第十二章 收益和绩效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享有收益权,学校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考评体系,对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各使用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考评,依据评价考核结果,建立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有效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学校资产使用效率。
第五十九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国有资产使用情况考核办法,明确资产使用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并组织评价考核工作,促进学校资源共享,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六十条 各资产使用单位、资产领用人都有义务用好管好学校国有资产,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使资产实现保值增值。
第六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经批准通过资产经营公司以入股、合资、联营等形式的对外投资产,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出资额的份额,收取投资收益。
第六十二条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应按照预算管理及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其中,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学校。
第六十三条 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学校按照与租赁方签订的合同收取租金收入。
第六十四条 使用学校国有资产引进合作伙伴开展后勤服务,学校按照与合作方签订的合同收取管理费。
第六十五条 为提高科研用房的使用效率,科研用房按超出定额的面积收取使用费。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校办企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即以其实际占用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按资产类别分别收取占用费。
第十三章 处置管理
第六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产权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出、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六十八条 学校有关单位处置资产,应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审批权限,进行逐级审批,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报备后方可执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需要进行报废的,由学校自行审批。每年末学校将本年度固定资产处置清单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九条 学校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校出售、转让、变卖资产原则上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七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后,财务部门在进行财务账务处理的同时,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时更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相应资产卡片信息,进行资产账目处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七十一条 资产处置后取得的收入,在按规定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省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达到固定资产报废条件的,由学校按规定自行处置,处置收入归学校所有,由学校纳入年度财务预算统一安排使用。
第七十二条 学校应加强资产处置档案管理。资产处置过程和结果的资料应当完整、真实。
第七十三条 学校要加强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七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十五条 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部门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报告格式,实行定期统计、报告制度。
第七十六条 报送报告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报告及时。对学校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等情况,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必须按要求提供文字分析说明。
第十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学校资产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对学校各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执行国家及学校资产管理有关法规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
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应发挥各自的监督职能,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合法权益。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对全校资产的总量及权益变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所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
各资产占有、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第七十八条 学校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所出资企业实施严格监管,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七十九条 学校资产管理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学校主管部门、监察审计部门和学校师生员工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对学校资产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各资产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及资产领用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章 责任追究
第八十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将管理、使用、维护责任分别落实到使用单位和个人。对尽职尽责,在管理、使用、维护国有资产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予以表彰;对管理松弛,使用、维护不利造成学校资产损失的,按学校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十一条 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资产领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有权责令整改,并视情节,按规定分别作出校内通报批评、赔偿损失、追缴违规所得等处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一)所管辖的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损失或浪费的。
(二)不按规定程序与权限,擅自批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擅自出租、出借、引进合作、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对管理范围内长期闲置、超标准配置或低效运营的资产,不按规定进行调节的。
(四)不如实进行国有资产登记、不如实填写学校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五)擅自拆卸公共用房墙体或围墙、擅自大面积装修房屋或明显增加房屋荷载的。
(六)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个人或本单位利益的。
(七)未按规定缴纳资产收益的。
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国有资产损失价值酌情减少赔偿或免于赔偿:
(一)资产损失发生后,能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程度,且能主动如实报告,态度较好的。
(二)因工作性质需经常移动易碎、易损、易耗设备或物件而致损坏且损失不严重的。
(三)因客观原因而发生资产毁损或灭失且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
第八十三条 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者为二人以上的,应分清各自责任大小而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十四条 国有资产发生损失后,责任人必须立即报告单位领导,使用单位应当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及时上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如属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同时报学校保卫处立案调查。
第八十五条 资产领用人无正当理由长期占用国有资产不归还的,按侵占资产行为追缴原物或按国有资产账面原值或重置价格收取补偿费。
第八十六条 学校各级资产管理人员和资产使用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或重大损失而构成犯罪的,学校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2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广东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广工大规字〔201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