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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3日  广工大规字〔2024〕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防止资产流失,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粤财资〔2011〕18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28号)以及《广东工业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学校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国家拨给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国有资产表现形式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四)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五)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法人的投资。

(六)其他资产指除以上(一)、(二)、(三)、(四)、(五)以外的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三)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四)责权利统一、归口有序、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方式,按照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不同的经济性质,实行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分类建账、分开管理。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配置及使用管理、处置管理、产权管理、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等。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分级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审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审定学校国有资产优化配置方案,推动建立学校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

(三)对学校资产处置、对外投资、出资企业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四)研究决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国有资产管理的议事决策机构,领导协调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领导协调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贯彻国家及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和文件精神;

(二)对重大资产盘活、全校性资产清查等重大事项提出建议,提交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决策;

(三)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事项的审核,并对国有资产监督与管理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各类国有资产归口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是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通过统一制度、统一平台、统一报表,统筹协调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定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

(二)优化学校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工作,推动学校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提高使用效率等;

(三)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内部管理,综合管理与协调学校资产验收、报废、出租出借项目评估等工作;

(五)组织协调全校性国有资产的资产清查、资产盘点、产权登记等专项工作;

(六)组织协调国有资产信息的收集、汇总和统计工作,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报批、报备国有资产相关事项;

(七)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归口管理资产的购置、验收、登记、保管、使用等管理办法和相关实施细则;

(二)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购置、登记、调拨及处置等审核、审批手续;

(三)负责组织资产盘点、信息统计和账实核对等工作;

(四)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盘活,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五)负责资产实物量、价值量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分别按下列分工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管理:

(一)财务处管理学校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等流动资产,负责学校各类国有资产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教学科研类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软件类)的管理,包括全校科研及教学实验用房,校内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家具等资产的购置、处置、调剂等审核工作;对科研教学实验用房及大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

(三)总务部负责全校行政综合类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软件类、土地使用权)管理,包括校内行政办公仪器设备、家具资产的购置、处置、调剂、审核工作;负责统一管理全校各类房屋、土地的使用;

(四)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徽、校标等相关无形资产的管理;

(五)科学研究管理部、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院负责全校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特许权等科研成果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六)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期刊等各类文献(含电子文献)的管理;

(七)广东工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对学校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和学校及其投资企业的管理。

资产归口涉及到多个部门或无法明确的,可通过协商确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不能协商确定的,提请校领导指定或学校集体研究确定。

管理部门进行职责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职责范围对资产进行归口管理。管理部门合并或分立的,由相应的职责承接部门对资产进行归口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各资产使用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可建立健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和工作流程,并将国有资产的保管、维护责任落实到人;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物、卡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实物盘点、清查和账实核对。对各种资产至少每年盘点一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向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报送本单位国有资产的统计报表;

(三)负责及时申报资产的报增、调拨、转让、报损和报废等手续;

(四)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组织或参加资产购置的可行性论证、招标采购、验收、使用、维护保养和管理;

(五)优化资产配置、物尽其用。对于闲置或使用效率不高的资产,应遵从相关部门的调剂处理;

(六)协助资产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使用单位须建立由单位资产责任人、资产管理员、资产使用人组成的三级资产使用管理体制和制度,明确各自职责。

(一)单位资产责任人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责主管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共同负责落实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完成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任务。建立健全本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将本单位国有资产登记、保管、领用、借用、调拨、维护、检查、清查盘点等工作责任落实到人,督促做好资产交接等工作,有效使用本单位资产,防止资产流失。

(二)资产管理员

各资产使用单位必须至少配备一名资产管理员(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物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本单位教职工对国有资产的使用保管,落实本单位的国有资产每年的盘点工作,并配合学校工作安排对本单位资产进行清查、上报。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调出或退休时,及时做好交接工作。

(三)资产使用人(领用人)

资产使用人分为一般资产使用人和公共资产使用人。

一般资产使用人是指资产的具体使用保管人,对本人名下登记领用的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性负责。

公共资产使用人是单位公共资产的领用保管人,负责保管公用或无具体领用人的单位资产,对本人名下保管的资产安全、完整、有效性负责。单位根据资产管理工作需要,可设资产保管员多名。

资产使用人应当严格遵守学校相关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安全卫生规范,防止国有资产被人为毁损、丢失或非法处置。资产领用人接受本单位资产管理员的工作指导,负责做好本人名下国有资产领用、借用、登记、保管、维护、检查、调拨、交接等工作,对名下国有资产定期进行盘点,并配合学校工作安排对名下资产进行清查、上报。

资产使用人岗位变动、调出或退休时,由本人或相关人员办理资产交接手续,人事部门方予办理相关变动、调出或离职手续。

第三章 配置及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根据学校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七条 凡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规定了配置标准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标准配置资产。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配置资产,必须根据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管理等各项工作实际需要,避免重复购置,造成积压浪费。要保证基础,突出重点,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充分发挥资产效益。配置资产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确为单位履行职能所必须,且现有资产无法满足要求;

(二)难以通过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满足使用要求;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十八条 按照《广东工业大学资产验收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资产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及时办理登记入账手续。

第十九条 学校接受捐赠或无偿划转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接收单位负责及时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入账手续。

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引进合作等方式。国有资产使用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原则,积极推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引进合作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引进合作等事项,应按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校办企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学校对外投资企业的工作,统一由学校广东工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作为主体进行投资。学校向资产经营公司派出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董事会和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行使相应职权。

第二十三条 对外投资的资产包括货币、实物等有形资产以及校名、校誉、各种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严格控制以货币性资金和校名、校誉类无形资产的对外投资,支持和鼓励以各种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作价投资,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并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学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

第四章 处置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产权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转让、置换、报废、对外捐赠、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六条 学校有关单位处置资产,应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审批权限,进行逐级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需要进行报废的,由学校自行审批。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后,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财务账务处理,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时更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相应资产卡片信息,进行资产账目处理。

第二十八条 资产处置后取得的收入,在按规定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省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达到固定资产报废条件的,由学校按规定自行处置,处置收入归学校所有,由学校纳入年度财务预算统一安排使用。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按照《广东工业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产权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学校及所属企业,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向财政部门申报、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三十一条 学校资产产权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登记、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二条 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单位名称、住所、单位负责人、单位性质、主管部门、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单位主要实物资产额和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及其他。

第三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二)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事业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三十四条 产权纠纷是指单位间由于资产所有权及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学校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二)合并、分立、清算;

(三)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四)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五)整体或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依照国家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对拟进行评估的学校国有资产,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合规的材料,保证评估价值的客观、真实、合法。

第三十九条 涉及资产出租、出借、引进合作开展后勤服务及固定资产处置的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资产评估的工作,其他项目的资产评估工作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条 资产清查,是指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上级政府部门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上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资产清查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统一部署或按照规定程序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立项后,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 资产清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四十四条 由学校组织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学校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资产清查立项申请,说明资产清查的原因,明确清查范围和基准日等内容,经主管部门同意立项后,在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明确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根据方案组织清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并形成资产清查报告按规定逐级上报至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第七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部门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报告格式,实行定期统计、报告制度。

第四十七条 报送报告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报告及时。对学校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等情况,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必须按要求提供文字分析说明。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应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配置、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

(二)超标准配置国有资产;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调剂、调拨、划转、交接等手续;

(四)未按照规定履行国有资产拍卖、报告、披露等程序;

(五)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清查;

(七)未按照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

(八)未按照规定编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第五十条 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浪费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学校大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对外出租出借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广东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广工大规字〔2019〕34号)、《广东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广工大规字〔2018〕4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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