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工大规字〔2023〕27号 2023年10月1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资产验收工作,保证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产验收质量,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广东工业大学合同管理办法》(广工大规字〔2022〕2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资产仅限于使用学校资金通过购置新取得的且须记入学校财务系统及资产系统的固定资产和软件类无形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验收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合同约定等要求对资产的数量、质量进行审验和接收的行为。其中,工程类项目形成的国有资产验收工作由学校另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第四条 资产验收应遵循的原则
(一)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规范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确保资产验收质量。
(二)按照资产验收与采购相分离的原则,完善监督程序,确保资产购建合法、合规。
(三)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确保资产验收组织权责明晰。
(四)按照客观公正、注重质效、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资产验收有序高效。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资产验收工作由使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及审计处依各自职责进行管理。
第六条 使用部门是合同的承办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可制订本部门资产的单位验收实施细则,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组织对送达资产的清点、检查和记录。
(三)组织本部门权限范围内的资产验收和预验收,建立本部门资产验收台账。
(四)资产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登记报增和报销入账手续。
第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是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责,负责特定项目合同的归口验收组织工作,具体职责分工与《广东工业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职责分工一致。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订归口验收的实施细则,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负责归口验收申请的审核。
(三)组织权限范围内的资产验收,建立资产归口验收台账。
(四)将已经组织验收的项目汇总,分学期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是资产验收工作的统筹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资产验收工作的检查、指导等工作。
(二)参与有关资产的归口验收工作。
(三)负责组织有关资产的学校验收工作,建立资产学校验收台账。
(四)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资产验收的专项检查或抽查工作。
第九条 审计处对资产验收工作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章 验收方式
第十条 验收方式分为使用部门验收、归口验收、学校验收三种方式。
第十一条 使用部门验收
(一)合同金额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货物(服务)类项目验收适用此方式。
(二)资产使用人、资产管理员、项目负责人、相关专家(根据需要邀请)等组成三人以上验收小组,按照合同及相关文件等进行验收。
(三)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确认,使用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后签发验收报告并加盖部门公章,已签订书面合同的项目还应加盖供应商公章。
第十二条 归口验收
(一)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合同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至4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归口验收,其余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合同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归口验收。
(二)使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技术专家(至少1名,根据需要邀请,其中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验收专家不少于3名且职称为副高级以上)等组成5人以上且为单数的验收小组,与供应商一起,按照合同及相关文件等进行验收。
(三)根据项目性质和工作需要,可邀请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列席参与验收。
(四)归口验收合格后,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签发验收报告并加盖部门和供应商公章。
第十三条 学校验收
(一)合同金额超出归口验收范围的货物(服务)类项目验收适用此方式,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组织验收。
(二)由使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技术专家(副高级以上职称3人及以上)等组成5人以上且为单数的验收小组,与供应商一起,按照合同及相关文件等进行验收。
(三)学校验收合格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签发验收报告并加盖部门和供应商公章。
第四章 验收程序
第十四条 使用部门采购项目负责人在购置的货物(服务)到货前主动做好收货准备,包括拟定验收方案、提供安装、调试、培训等所必需的条件(包括场地、环境、安全条件等)。
第十五条 在货物(服务)到货后,使用部门应及时进行外观检查、符合性检查并记录开箱情况,安装调试完成并试运行一定时间后,使用部门应对设备功能和性能指标进行测试,并根据归口管理部门的要求制作完整的功能性能测试报告书。测试报告书应包含货物名称、安装调试情况、试运行情况、培训情况、使用情况、测试时间、测试地点、测试方案、测试内容、测试结果及参加测试人员等。测试报告书应有项目负责人、资产使用人、技术专家等不少于3人签名确认,并加盖使用部门和测试单位公章。
第十六条 使用部门验收和预验收
在货物(服务)安装调试完毕、试运行正常、功能性能测试合格后,由项目负责人组织人员对项目的完整性、合法性、真实性等合同约定情况进行使用部门验收(预验收)。属于使用部门验收的项目,填写《广东工业大学资产使用部门验收报告》(见附件1)并加盖部门公章,已签订书面合同的项目还应加盖供应商公章;属于归口验收和学校验收的项目,填写《广东工业大学资产使用部门预验收报告》(见附件2)并加盖部门和供应商公章。
第十七条 验收申请
预验收合格后,由使用部门提出归口验收或学校验收申请。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同意申请后,在校园网发布验收通知。
第十八条 验收过程
按照文件审核和现场验收两个阶段进行。文件审核通过后,再进行现场验收。
(一)文件审核主要是对审批手续、合同、变更资料、招投标文件、货物清单、测试报告、进口产品有关报批、报关、商检文件等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以上文件是否齐全、完整和符合规定,相关的配置、技术指标和商务要求在以上文件里是否前后相符、变更是否得到审核批准等。
(二)现场验收依据合同及相关文件,对货物(服务)的数量、规格、型号、质量等进行现场查验。
(三)文件审核和现场验收情况应进行记录,形成验收报告。填写《广东工业大学资产归口部门验收报告》(见附件3)或《广东工业大学资产学校验收报告》(见附件4)并加盖验收组织部门和供应商公章。
第十九条 验收结果分为验收合格或验收不合格。
(一)验收不合格时需要作出限期整改或退货处理。
(二)限期整改仍不能完全合格时,应停止付款并按合同有关条款及相关法律进行处理。验收不合格的供应商应在归口管理部门登记建档,注明其违约情节。
第二十条 没有验收合格报告或验收合格报告未按本办法签署及盖章的,不得办理资产报增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有关人员在资产验收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将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或涉嫌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相关程序组织验收的;
(二)提供的验收资料不完整或有重大错误的;
(三)测试或验收组成员未到现场测试或验收直接签字确认的;
(四)与供应商串通,干扰验收工作,损害学校利益的;
(五)弄虚作假的;
(六)其它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验收的技术专家经使用部门推荐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批,相应的专家劳务费由使用部门支付,可在有结余的采购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揭阳校区项目的验收专家职称要求可结合项目情况适当放宽。
第二十四条 非学校资金购置、接受捐赠等的资产可参照此办法由使用部门、接受捐赠单位自行组织验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原《广东工业大学资产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广工大规字〔2017〕6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广东工业大学资产使用部门验收报告
2.广东工业大学资产使用部门预验收报告
3.广东工业大学资产归口部门验收报告
4.广东工业大学资产学校验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