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财采购[2020]1号 2020年1月14日)
一、品目执行分类
(一)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空调机
同一预算项目同一品目单次采购金额未达到200万元,且年度累计资金数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批量集中采购、网上竞价、电商直购或自主采购执行模式。单次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且400万元以下的,采购人应当采用批量集中采购执行模式采购。单次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可选择批量集中采购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
(二)服务器、交换设备、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扫描仪、复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通用照相机、速印机、碎纸机、电冰箱、普通电视设备(电视机)、通用摄像机同一预算项目同一品目单次采购金额未达到200万元,且年度累计资金数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网上竞价、电商直购或自主采购执行模式。
(三)复印纸、硒鼓粉盒
同一预算项目同一品目单次采购金额未达到200万元,且年度累计资金数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电商直购或自主采购执行模式。
(四)视频会议系统设备
同一预算项目同一品目单次采购金额未达到200万元,且年度累计资金数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电商直购、定点采购或自主采购执行模式。
(五)乘用车(轿车)、客车、电梯、办公家具、计算机设备维修保养服务、办公设备维修保养服务、空调维修保养服务、电梯维修保养服务、法律服务、审计服务、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印刷服务、物业管理服务同一预算项目同一品目单次采购金额未达到200万元,且年度累计资金数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定点采购或自主采购执行模式。
(六)装修工程、修缮工程
同一预算项目同一品目单次采购金额未达到招标规模标准(400万元)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定点采购或自主采购执行模式。
二、自主采购适用情形及管理要求
本方案所称自主采购,是指采购人通过广东省电子化采购执行平台(以下简称执行平台)以外的其他渠道实施的采购活动。
(一)适用情形
1.批量集中采购、网上竞价、定点竞价失败或采购人通过网上商城发布商品需求后规定时间内无电商响应的采购项目。
2.电商报价或定点议价报价高于执行平台以外的其他渠道采购价格的货物类采购项目。
(二)管理要求
1.采购人实行自主采购的,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并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采购计划备案、合同备案和信息公开。
2.对上述适用情形1的采购项目,采购人进行计划备案时需关联项目的失败公告或上传网上商城无电商响应的截图等证明材料。对上述适用情形2的采购项目,采购人进行计划备案时需上传比价证明材料。
3.采购人应加强自主采购的内控管理,确保采购活动全流程留痕、可追溯备查。
三、有关要求
(一)采购人要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切实履行采购主体责任
1.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同一预算项目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方式,在执行平台多次进行采购。
2.采购人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梳理和评估本单位政府采购执行中的风险,明确标准化工作要求和防控措施,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内部控制体系。
3.采购人应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建立健全验收制度,严格落实履约验收责任,对采购结果负责。
4.采购人应当严格依法开展采购活动,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备案采购实施计划,在法定期限内签订合同并备案公开。
5.采购人无故拒绝、拖延签订合同或支付资金的,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约定范围要求的,由省财政厅视情况予以约谈、通报、暂停采购计划备案等处理。
(二)省政府采购中心要依法履行职责,强化主责主业
1.积极推进批量集中采购,加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标准化的研究,推进批量集中采购,充分发挥集中采购的规模优势。
2.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合理设置执行平台供应商和产品的准入条件,不得歧视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不得设置规模、行业、地域门槛条件。切实履行完善执行平台交易规则,规范交易流程,加强交易监控等职责。加强执行平台技术支撑,推行执行平台采购交易全流程电子化,不断优化完善执行平台功能。
3.加强产品价格管理。按照“市场可买、价格可比”的原则,建立健全标准商品价格标准系统,通过价格监测、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加强价格管控。通过上架价格审查、设置最高限价、价格标识、优先展示等方式,引导采购人选择质优价廉产品。
4.对于签订合同时难以确定合同总价的服务和工程项目,要为采购人提供多种合同类型,包括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等类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特点灵活选择适当的合同类型。省政府采购中心要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管理,完善执行平台中采购结果确认、采购合同签订、采购合同备案公开的操作流程,加强对违规行为的预警和监控,确保政府采购活动依法有序实施。
5.健全供应商评价和退出机制。依托执行平台,开展供应商评价,将供应商的信用信息、评价结果作为开展后续采购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完善供应商退出机制,开展不定期抽查和检查,对存在违规违约行为的供应商予以暂停交易、取消资格等处理,设置专栏公开处理结果,强化供应商违规违约行为的责任追究。
(三)省级主管预算单位要切实发挥监督指导作用
各省级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督促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四、其他
(一)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省级做法印发相关实施方案,明确组织实施单位,共享使用执行平台,组织开展本地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的电子化采购工作,依法加强对本地区电子化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国家和省对信息类产品的采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方案中“以下”不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