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管发〔2026〕3号 2026年3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关于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存量国有资产盘活共享的精神,认真落实党政机关习惯过紧日子要求,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有效盘活利用闲置资产,优化资源配置,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制度及财政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剂共享平台建设要求和国管局有关公物仓建设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包括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有关人民团体机关和省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剂共享(线上公物仓)管理,是指通过线上管理平台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以及经批准组建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批量集中购置的资产等,进行管理、调配、处置等。
线上管理平台作为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剂共享平台的组成部分,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共同建设、共同维护。
第四条 线上公物仓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调剂,优化配置;
(二)科学整合,资源共享;
(三)厉行节约,物尽其用;
(四)规范透明,高效便利。
第五条 线上公物仓管理坚持与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有机结合,坚持“先调后购、先入后出、先内后外、综合统筹”的机制,着力提升资产使用管理效能。
(一)先调后购。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新增配置资产,应当优先通过线上公物仓调剂解决。线上公物仓资产无法满足需求的,根据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新增资产配置。
(二)先入后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仍具有使用价值的待处置资产,应当优先进入线上公物仓盘活利用,超过合理期限未能盘活的,再进行出(退)仓处置,实现资产梯度使用。
(三)先内后外。线上公物仓资产应当优先满足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尚有余量的,可以进行跨级次、跨地区调剂或处置盘活。
(四)综合统筹。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根据政策规定和工作需要,可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整合闲置、低效运转资产,实行统一管理、统筹盘活,最大限度发挥线上公物仓资产管理效能。
第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及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省财政厅统筹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剂共享工作,指导、监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剂共享(线上公物仓)管理工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线上公物仓具体建设和管理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线上公物仓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线上管理平台的建设与维护;
(三)监督检查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线上公物仓管理及制度执行情况;
(四)逐步建立完善线上公物仓管理与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绩效评价等事项的衔接机制;
(五)按规定权限对线上公物仓资产使用、处置等事项进行审核(审批),统筹线上公物仓资产的盘活利用。
第八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下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线上公物仓应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一)建立本部门线上公物仓管理工作机制,督促、指导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执行线上公物仓管理制度;
(二)组织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开展资产清查盘点,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资产纳入线上公物仓管理,推进资产调剂共享;
(三)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线上公物仓资产管理有关事项;
(四)负责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线上公物仓管理及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线上公物仓事项进行具体管理。
(一)定期清查盘点本单位资产,按规定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资产纳入线上公物仓;
(二)对本单位发生的新增资产配置需求,优先选用线上公物仓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提出线上公物仓资产使用申请;
(三)负责本单位纳入线上公物仓资产在仓期间的日常管理和维保工作,做好资产基础信息维护,确保线上公物仓资产安全完整;
(四)按规定及时办理本单位线上公物仓资产入仓、出仓、退仓等事项,以及卡片登记、账务核销等资产管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入仓管理
第十条 除国家及省另有规定外,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下列国有资产应当纳入线上公物仓管理:
(一)长期闲置、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组建临时机构、承担专项任务配置,已使用完毕但仍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
(三)因技术等原因确需更新但仍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或已不能满足本单位履职需要但仍具有使用价值的待处置资产。
(四)机构改革或办公用房调整中腾退的资产。
(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代省政府集中统一管理的土地房产。
(六)具备开放共享条件的仪器设备、会议场地、文体活动场所、软件资产等。
(七)其他应当纳入线上公物仓管理的资产。
第十一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线上公物仓入仓资产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资产权属清晰,取得或者形成方式应当合法合规,无涉法涉诉等情形。
(二)资产应当具备安全性和可用性。电子设备(设备包含机械)、公务用车等资产应当性能正常,技术指标符合相关规范或说明书、使用手册标定的正常使用条件;涉及安全生产的特种设备入仓前应开展安全评估,如有必要可委托第三方开展;家具类资产应当结构完整、稳固,无严重破损、锈蚀、污染等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形。
(三)资产应当具备重复利用的价值,维修、保养、运输等成本应当明显低于同类资产新购成本。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资产未脱密处理前,不纳入线上公物仓管理。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且不具备调剂使用条件的资产,均不纳入线上公物仓管理。
第十二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程序将资产纳入线上公物仓管理,并确保资产信息完整准确。
(一)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存量资产定期盘点工作机制,及时清理可盘活利用资产,按照“应入尽入”原则,将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资产纳入线上公物仓管理;应当结合资产核查等专项工作及资产处置工作,及时将可盘活利用的资产集中入仓。
(二)对因举办大型会议、展览、文体活动、庆典,开展普查、调查等活动以及成立临时机构(含工作专班)、承担专项任务购置的资产,除明确规定另有用途外,牵头单位应当在活动、任务结束或机构撤销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清理盘点,及时将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资产办理资产入仓。
(三)涉及机构改革的,承接资产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盘点接收资产,对闲置或者超过规定标准配置的资产,应当在接收资产后3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资产入仓。
(四)其他应当纳入线上公物仓管理的资产,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入仓。
第十三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过线上管理平台办理资产入仓手续,按要求填报信息,上传资产实物图片等资料。
纳入线上公物仓管理的资产应公开发布、动态调整、实时更新。
第四章 在仓管理
第十四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盘活利用线上公物仓资产,畅通资产使用和处置渠道,最大限度减少资产在仓时间,提高存量资产利用效益。
第十五条 线上公物仓在仓资产按照“权属不变、手续流转”的原则进行管理,资产出仓前仍由权属单位负责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认真履行线上公物仓资产管理职责,做好资产登记、清查、移交、验收、使用、保管、维护等工作,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未按规定履行资产出仓、退仓审批手续,不得擅自调整本单位在仓资产用途或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可以按照规定共享线上公物仓内的国有资产,共享不改变资产权属关系,无需办理资产出仓手续。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本单位会议场地、活动场所、大型仪器设备等国有资产在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共享共用,可以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收取合理的运行管理费用。
线上公物仓资产共享由需求单位发起资产使用申请,由权属单位按照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设备的共享共用由相关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组织开展,并在线上管理平台中登记共享共用情况。
第五章 需求管理
第十八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提出资产配置需求,应当通过线上公物仓进行需求匹配,优先通过调剂在仓资产解决,以存量调控增量,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一)线上公物仓资产可以满足配置需求时,需求单位应及时进行选取确认,并按规定履行线上公物仓资产出仓程序。
(二)线上公物仓无符合需求相关资产,或虽有适配资产但因特殊原因确不宜选用的,需求单位应当据实填写相关说明,并在线生成查询选取凭证。
(三)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可以通过线上公物仓发布资产配置需求,由平台自动匹配推送或由其他单位主动提供闲置资产予以满足。对于已经通过平台或其他方式完成配置的资产,需求单位应当及时清理需求信息。
第十九条 线上公物仓资产查询选取凭证及需求发布记录,是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的重要参考,是各单位落实“习惯过紧日子”要求,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出仓管理
第二十条 线上公物仓资产的出仓形式主要包括调剂、周转使用、对外捐赠、转让、置换等方式。
第二十一条 线上公物仓资产应当优先通过共享、调剂、周转使用等方式,用于保障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实现国有资产合理配置和高效使用。难以通过共享、调剂、周转使用方式进行盘活利用的资产,可以通过对外捐赠、转让、置换等方式予以盘活。
第二十二条 线上公物仓资产调剂是指通过无偿划转方式,在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调剂利用资产。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时,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等,优先通过线上公物仓调剂方式配置资产。无法通过线上公物仓调剂方式满足需求的,根据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可以通过其他方式配置资产。
线上公物仓资产调剂使用优先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进行,对于资产在仓存量较多、超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需要,且有跨级次、跨地区调剂使用需求的,按照规定权限批准后,可以进行跨级次、跨地区调剂。
第二十三条 线上公物仓资产周转使用是指不改变权属关系,以借用等方式提供临时性的资产供给保障。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因组建临时机构、召开大型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临时配置资产的,应当优先通过线上公物仓周转使用。
线上公物仓资产借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资产权属单位和需求单位应当就使用期限、资产管理维护、费用等进行协商沟通,签订资产借用协议。使用单位应当保障资产安全完整,按期归还。延期借用资产应当在期满前10个工作日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除国家及省另有规定外,在仓数量超出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需求且在仓时间超过一定期限的资产,按照规定权限批准后,可以对外捐赠、转让或置换,最大程度发挥资产效益。
第二十五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可以根据政策规定和工作需要,结合线上公物仓资产状况,适时组织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过统筹调剂、集中运营、对外捐赠、市场化处置等方式推进资产盘活共享。
第二十六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综合考虑资产需求、成本等因素,确定资产出仓意向,在线上管理平台提出资产出仓申请,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一)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拟通过调剂、周转使用方式使用线上公物仓资产的,由需求单位发起资产出仓申请,由资产权属单位按照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处置管理相关规定,按规定权限报主管部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或省财政厅审核(审批)。非线上公物仓系统内的单位申请使用线上公物仓资产的,可按有关规定提交资料,由资产权属单位代为发起资产出仓申请。
(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拟将本单位在仓资产通过对外捐赠、转让、置换等方式处置的,由资产权属单位发起资产出仓申请,按照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相关规定,按规定权限报主管部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或省财政厅审核(审批)。
经审批同意后,线上管理平台生成资产出仓凭证,作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开展线上公物仓资产出仓后续工作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资产出仓审批完成后,资产权属单位和资产需求单位应当按照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做好资产交接、资产处置等后续工作。涉及资产权属变更的,应当同步做好资产权属变更管理和账务处理工作,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资产出仓交接涉及有关运输及拆装等费用,原则上应由需求单位承担。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统筹盘活线上公物仓资产的,资产权属单位应当根据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或省财政厅的相关文件,按前款要求及时做好后续工作。
第二十八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纳入线上公物仓管理的资产进行盘点和清理,对符合下列情形的资产及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退仓处理:
(一)原权属单位因工作需要自用的资产;
(二)在仓时间超过合理期限且需要通过对外出租盘活的资产;
(三)在仓时间超过合理期限且无法实现盘活利用的资产;
(四)损坏且无修复价值的资产;
(五)性能落后,无法满足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需求的资产;
(六)其他经认定需要退仓的资产。
除本条第一、第二款规定情形外,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资产处置管理有关规定做好退仓资产处置工作。
第七章 基础管理
第二十九条 线上公物仓资产入仓、使用、出仓、退仓等业务及在仓资产管理应当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及时做好资产账务处理,并按规定披露和报告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除国家及省另有规定外,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线上公物仓资产处置收入和省直行政单位线上公物仓资产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
省直事业单位线上公物仓资产使用形成的收入,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十一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赔偿机制,落实线上公物仓资产使用管理损失赔偿责任。共享或借用资产出现丢失、毁损、灭失等情况,应当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损失、谁赔偿”的原则进行责任认定和经济赔偿。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将线上公物仓管理情况纳入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定期将职责范围内的线上公物仓管理工作情况报送省财政厅。
省审计厅依法对线上公物仓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执行线上公物仓管理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建立健全线上公物仓管理激励约束长效机制。
建立线上公物仓管理与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挂钩机制。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入仓情况、在仓资产盘活情况、使用线上公物仓资产情况等,纳入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进一步推动线上公物仓资产盘活利用。
建立线上公物仓管理与新增资产配置挂钩机制。结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入仓情况和在仓资产盘活利用状况审核新增资产配置,从源头节约财政资金。对闲置浪费严重的部门、单位,可视情况停止批复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和资产配置预算。
建立线上公物仓管理与资产管理问题整改挂钩机制。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将符合条件的资产及时纳入线上公物仓管理,可以作为资产闲置、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问题的整改措施。
第三十五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不得通过线上公物仓弄虚作假、规避监管。不得将不符合入仓条件的资产纳入线上公物仓,转移国有资产管理和盘活责任。不得利用线上公物仓变相提前更新资产,将接近最低使用年限的资产纳入线上公物仓后,另行新增购置同类型资产。不得借盘活资产名义,对无需处置的国有资产通过线上公物仓进行处置或者虚假交易。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省直事业单位,以及省直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全资企业或者控股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经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涉案财物(不含民事诉讼)和罚没财物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线上公物仓内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管理,中央及省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代省政府集中统一管理的土地房产,按照划转物业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