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财资〔2021〕59号 2021年11月17日)
第一条为更加高效、更有针对性地开展省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检查,提高省直各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水平,进一步做好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省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测预警,是指通过资产管理系统,以国有资产管理信息为基础,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监测预警指标和标准,对各部门(单位)日常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测,对存在问题及时预警的活动。
第四条监测预警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严格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监测预警指标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本部门和所属单位按照资产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制度机制,针对监测预警情况改进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加强资产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第八条监测预警采用定量指标和标准,主要监测单位资产管理信息完整性、合规性、效率性和效益性。监测预警指标和标准适时调整完善。
第九条监测预警指标设置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一级指标包括资产信息完整性指标、资产管理合规性指标、资产管理效率性指标和资产管理效益性指标等。
(一)资产信息完整性指标主要监测单位的数据基础管理情况,包括资产数据的规范性、资产挂接情况、资产落实到人情况、电子标签应用情况和资产权属情况等。
(二)资产管理合规性指标主要监测单位的资产管理规范性,包括资产异常配置情况、账账相符情况、资产数据合理性、资产盘点情况、资产折旧及时性、在建工程停建及长期未转固情况、业务线上审批办理情况、资产报损情况等。
(三)资产管理效率性指标主要监测单位租金收缴、资产处置、报告报表等方面工作的及时性和业务处理效率,包括租金收款及时性、租金上缴及时性、资产处置及时性、处置处理和销账及时性、处置收益上缴及时性、报告报表上报及时性等。
(四)资产管理效益性指标主要监测单位资产配置、资产使用、在建工程、对外投资等方面效益情况,包括年度配置预算执行情况、人均办公用房占用情况、人均办公室用房占用情况、人均办公电脑占用情况、办公设备闲置情况、土地闲置情况、房屋闲置情况、大型设备闲置情况、车辆闲置情况、在建工程闲置情况、对外投资收益情况等。
第十条监测预警定期通过资产管理系统自动进行,无需人工参与。
第十一条监测预警情况量化为各部门(单位)的得分。基础得分为100分,针对存在问题进行扣分。
第十二条月度监测。每月终了,资产管理系统对各单位截至当月的资产管理情况监测结果自动预评分,通过算术平均综合计算各主管部门得分。评分结果和扣分项目清单推送各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各单位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季度监测。每季度终了,资产管理系统对各主管部门截至当季的资产管理情况监测结果自动计算季度得分,评分结果推送各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年度监测。每年度终了,资产管理系统对各主管部门的季度得分进行算术平均,确定年度综合得分,年度综合评分结果推送各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年度综合评分结果分为优、良、差三个等次。90分(含)以上为“优”,90分以下60分(含)以上为“良”,60分以下为“差”。
第十六条各主管部门收到资产管理系统推送的年度综合评分结果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反馈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定期根据监测预警情况,对评分结果为“差”的实施监督检查全覆盖,评分结果为“良”的重点开展监督检查,评分结果为“优”的予以表扬。监督检查情况提交省人大、省政府。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