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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财预〔2016〕401号)

省直各部门: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事业单位改革做好财政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4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省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我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事业单位出租出借收入使用管理的通知》(粤财资函〔2016〕67号),要求省直事业单位经审批同意的有效出租期内发生的租金收入,从2016年8月1日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根据上述规定,为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收入(以下简称租金收入)预算管理,经报省政府领导批准,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

财税〔2016〕33号文(附件1)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应当全部土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者拖欠。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粤财资〔2011〕18号文(附件2)规定,做好相关出租、出借管理工作。具体为:

(一)所有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必须按程序报批、报备。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报备程序的,属于违规处理国有资产,不得将违规处理国有资产相关出租、出借收入编列预算和申请资金。

(二)对2016年8月1日前已发生,但未按程序履行报批(报备)程序的出租出借行为及收入,省财政厅将组织开展清理工作请各部门(单位)先对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自查,认真摸查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是否存在违规出租、出借,出租、出借收入未按规定上缴及违规列支等行为。具体清理检查事项,省财政厅将另又明确。

(三)对涉及到2016年8月1日后收入且需编列2017年度预算(含以前年度未经审批但已发生的)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各主管部门应在2016年10月30日前抓紧向省财政厅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其中,对出租、出借资产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及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实施审批制,在此范围外的实施备案制。具体按照粤财资〔2011〕18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四)2017年及以后年度,应严格按照粤财资〔2016〕18号文规定,由主管部门于向省财政厅(资产处)报批或备案下一年度资产出租出借全年计划和出租出借行为,并据此编列下一年度预算。

(五)年度中,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下属单位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对外出租、出借资产台账,实现动态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使用效益。各单位对外出租、出借资产的台账。应列明出租出借项目批准部门、批准时间、出租出借时间、租金、合同编号、租户名称等内容。为及时掌握各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变动情况,各主管部门应于每年8月10日、翌年2月10日向省财政厅(资产处)上报本部门的出租出借变动情况,包括临时发生但未报备情况、在经审批同意的有效出租期内发生租金变动的情况等等。其中,各单位在报送对外出租、出借资产台账及相关资料时,应列明租金收入及可剔除的相关费用,并提供相关费用的合同依据和缴款依据。

(六)省财政厅〔监督局)将会同审计等相关监督部门对违规处理国有资产行为和单位进行查处。对经查处的违规处置资产收入一律作为罚没收入入库,一律不得返拨部门(单位)使用,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规范租金收入收缴管理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租金收入原则上统一通过省级非税收入管理系统进行收缴。

(一)按规定凡需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省财政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在缴纳相应税费及发生的相关费用后,由各单位统一通过省级非税收入管理系统上缴省财政。非税系统具体收缴流程如下:各单位作为执收点通过数字证书(安全密钥)登陆省级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打印《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凭缴款通知书到各代收银行(目前为工行、建行、中行、平安银行)网点上缴款项,银行收款后打印《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交缴款人。缴款可使用现金和转账两种方式,使用转账方式缴款的,需按照《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背面的“转账缴款须知”规定的流程进行转账具体缴纳时间可根据单位与承租万合同约定。由单位通过非税系统开出缴纳通知书,缴款人凭通知书到各代理银行均可缴纳,各单位可通过非税系统实时查询收缴情况。

(二)有关涉税收费,按照财综〔2004〕53号文(附件3)关于“政府非税收入来源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依法纳税的,应按税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并将缴纳税款后的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要求执行,剩余资金通过非税系统缴纳。

(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参照行政单位有关资产管理。具体可按照粤财资〔2010〕83号又(附件4)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租金收入中可扣除发生的相关费用主要指在出租出借合同中明确的由出租方承担的用于抵扣收入的相关成本性支出,以及其他开展出租、出借行为按规定需缴纳的非税收入,如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等。相关费用抵扣后不得再通过预算安排相关支出。

(四)对外出租、出借停车场产生的停车费等不具备通过非税系统统一收缴的收入,可通过集中汇缴方式收缴租金收入。具体由各单位将具体情况报送省财政厅(预算处)申请,另行审批明确。

(五)对于尚未开通省级非税收入系统而无法实现租金收入系统收缴的单位,由主管部门汇总下属相关单位名单及情况,统一向省财政厅申请办理开通系统业务。

三、规范租金收入预算管理

(一)编报程序

为规范管理,科学做好预算编报工作,有关资产出租出借和预算编报程序具体如下:

部门(单位)按规定向省财政厅提交资产出租出借下年度全年计划、报批申请或报备(涉及年度预算编制的需提前一年)——省财政厅(资产处)审批并登记——部门(单位)根据预算编制布置在部门预算中一并编报非税收入收支预算(其中涉及资产出租出借收入预算编报的需提供资产处置报批、报备文件)——省财政厅根据单位提供报批资料及资产处台账审核单位申报预算情况。

其中,需要补充的事项如下:

一是各事业单位资产报批(报备)统一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

二是涉及2018年及以后年度预算编报的需提前一年完成资产出租出借报批(报备)手续如,需编列在2018年立初预算,则需在2017年编制预算前完成资产出租出借报批(报备)手续。

三是涉及2017年预算编报的,需在2016年10月3。日前完成资产出租出借报批(报备)补办手续。

未按规定报送全年计划、履行报批、报备程序的,不得将违规处理国有资产相关出租、出借收入编列预算(含一般公共预算和其他经营预算)和申请资金。

(二)收入预算

2016年8-12月单位士缴的租金收入,按规定列入省级收入。2017年及以后年度单位租金收入,按要求列入部门年初一般公共预算。

各单位在编制租金收入时,应按收入类别列明收入科目和次:2016年,行政(参公)单位租金收入列“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科目编码:103070601;事业单位租金收入列“其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科目编码103070699;2017年,行政(参公)单位租金收入列“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科目编码:103070601;事业单位租金收入列“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科目编码:103070604。其他会计核算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行业制度规定办理。

(三)支出预算

按照加强政府非税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的规定,省财政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实行租金收支脱钩。租金收入由省财政厅统筹安排。部门(单位)上缴租金收入后,因个别特殊情况导致日常运行存在缺口的,由部门(单位)提出申请,省财政按照“厉行节约、一事一议”的原则据实审核安排。审核后的支出按规定优先安排用于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维护、管理性支出及统筹安排用于省直部门(单位)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新增资产配置。已实行基本支出定员定额标准的部门(单位),原则上不再额外增加基本支出经费。其中:2016年,部门(单位)租金收入安排的支出已列入2016年预算的,按年初预算安排;未列入预算的,原则上不安排支出,2017年起,对各项属于租金收入范围的项目都应列入预算编制,用于出租资产维护及管理成本等支出按照“厉行节约、一事一议”的原则,按程序报批后列入年度预算支出管理。在年度执行中,出现未列入预算又申请追加支出安排的,原则上不予安排。

四、其他

现行法律法规对侨联资产等部门国有资产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向省财政厅反映。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下:

资产出租出借报批报备方面:黄丹薇,83176160;朱胜亚,831763000

非税收入收缴政策方面:易雄,83170105;允非税收入系统技术方面:83176500

预算编报方面:各省直部门部门预算经管对口处室。

                                                                                               广东省财政厅

                                                                                              201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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