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工大规字〔2017〕39号 2017年8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后勤保障服务项目管理工作,防范风险,维护学校及师生员工的利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号)的有关精神和《广东工业大学引进合作伙伴开展后勤服务管理办法》(广工大规字〔2016〕32号)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后勤保障服务项目引进竞争性合作伙伴在校园内开展后勤保障服务,并以合同规范管理的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后勤保障服务项目管理应遵循校内服务、完全服务于师生员工、合同化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后勤服务保障项目管理应遵循责权利统一、归口有序、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 后勤服务保障项目应当符合学校及师生员工的基本利益,完善服务功能,强化服务质量,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动态的信息化管理。
第六条 学校食堂、通讯基站、银行等校内后勤服务项目的管理不属于本细则范围。
第七条 引进竞争性合作伙伴开展后勤保障服务项目须立项申请并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必要时应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八条 凡需上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的事项,应按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申报。
第二章 引入竞争性合作伙伴实行清单化服务与管理
第九条 后勤集团提出引进后勤服务保障项目清单(第一批已立项评估的详细服务项目清单见附件2)。若服务清单内项目需变更,由后勤集团按批次做清单项目变更申请(含新增、删减、变更),由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提出审核意见,报学校审批。对于重大的后勤服务保障项目变更,应向校长办公会提请审议。
第十条 后勤服务保障项目竞争性合作伙伴须有相关从业资质和从业经验,有良好的服务信誉,无法律纠纷。
第十一条 后勤集团与竞争性合作伙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须在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二条 后勤集团为引进后勤服务保障项目竞争性合作伙伴开展后勤服务的责任部门,其它任何部门未经学校批准无权自行引进后勤服务保障项目合作伙伴。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服务项目清单内服务项目的规划、配置并提交服务项目清单提交学校审批。
(二)负责服务项目清单的变更申请。
(三)负责办理引进后勤服务保障项目竞争性合作伙伴开展后勤服务的审批、合同签订等手续。
(四)负责起草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书。
(五)负责服务项目的校内协调、运行监督、计生、消防、安全生产、费用收缴、水电费收缴等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引进后勤服务保障项目立项申请审核,牵头委托中介机构对学校各地段房屋资产等进行管理费招标底价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立服务项目清单的辅助依据(评估价作为招标底价,有效期为一年),并构建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财务处负责对服务项目进行财务审核,负责管理费的会计核算、招标文件审核、合同审订等。
第十五条 招投标中心负责引进后勤服务保障项目竞争性合作伙伴开展后勤服务项目的招标工作。
第十六条 审计处负责服务项目招标文件审核、合同审核和对履行情况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引进后勤服务保障项目竞争性合作伙伴开展后勤服务的全程工作接受监察处监督。
第十八条 需要向政府部门上报审批的项目,由学校相关部门对口上报。
第四章 基本程序
第十九条 后勤集团提出后勤服务项目清单由财务处、审计处等相关部门对项目提出审核意见,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条 凡在服务清单范围内的服务项目获得批准后,后勤集团委托招标中心负责项目的招标。
第二十一条 引进后勤服务保障项目竞争性合作伙伴开展的项目一般应进行集中采购,确定后勤服务保障项目竞争性合作伙伴。对于一些涉及金额较小的零星服务或临时合作项目,经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招投标中心等相关部门研究决定,可以采用其它方式确定竞争性合作伙伴。
第二十二条 招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按《广东工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合同签订
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审批及用章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合同基本条款应包括服务地点、面积、提供服务范围、合作方式、管理费标准、保证金、期限、变更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合同期限原则上三年一签,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合同一式八份,交责任部门、后勤服务保障项目竞争性合作伙伴、财务处、后勤集团等部门留存。
第二十六条 合同签订的其它规定按《广东工业大学对外经济合同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服务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七条 所有引进后勤服务保障项目竞争性合作伙伴开展后勤服务的项目应在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进行登记。责任部门负责将服务项目的相关信息包括服务地址、面积、服务范围、管理责任部门、责任人、合同电子版(扫描版)等内容及时录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的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八条 首次立项申请须按第二十七条要求,将项目立项审批信息录入系统。
第二十九条 各职能部门按管理职责,依照合同进行相关费用的收付及核定,及时录入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章 费用管理
第三十条 履约保证金、管理费及水电费等相关费用由责任部门根据合同规定按时组织收取,必须足额、及时上缴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统一核算。
第三十一条 引进后勤服务保障项目收取的管理费和其它相关费用应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专项管理。国家和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违规追究
第三十二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据工作职责对引进后勤服务保障项目竞争性合作伙伴开展后勤服务进行事前、事中及事后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合作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 责任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或下属单位签订的合同负责。如因工作失误或相关事项未审批,导致合同无效或终止,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学校和相关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追究违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学校相关部门在引进竞争性合作伙伴开展后勤服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或超越规定审批权限擅自引进后勤服务保障项目竞争性合作伙伴。
(二)弄虚作假,串通作弊,低价合作。
(三)未按规定方式确定合作方。
(四)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收益。
(五)未按规定签订合同。
(六)未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管理。
(七)未能及时收取相关费用。
(八)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服务协议书(样式)(见附件1)是本实施细则不可分割的附件,本办法自2017年8月15日起实施,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和后勤集团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