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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财资〔2018〕12号

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行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粤财资〔2011]18号)和《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粤发改公资函〔2016]7号)等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18年7月1日起,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出租资产必须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交易原则,确保各项交易和管理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范围

(一)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事项,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粤财资〔2011〕18号)规定的审批权限,经主管部门或省财政厅审批后,必须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

(二)涉及国家机密,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进行公开交易的资产,可不进场交易。

(三)连续不超过30天(含30天)的短期、临时性出租行为,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可不进场交易。

(四)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通知要求,其国有资产交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有关规定执行。

三、交易规则

省属行政事业单位出租资产进场交易按照《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资产出租进场交易规则》(见附件)进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出租资产进场交易工作,并于每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报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出租资产交易的相关信息。

四、收入上缴

省属行政事业单位出租资产进场交易按照《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资产出租进场交易规则》(见附件)进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出租资产进场各单位对外出租取得的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应及时通过省级非税收入管理系统上缴省财政。

五、有关要求

(一)各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粤财资〔2011]18号)规定的审批权限,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按规定开展进场交易工作,规范资产出租行为。

(二)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报备)程序的,不得擅自出租资产。未按规定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三)各单位应提供资产出租进场交易所需各项资料,配合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公开招租工作,不得阻碍、拖延、干扰进场交易工作的开展。

六、各单位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资产处)反映。

联系人:省财政厅资产处黄丹薇020-83176160,肖浩海020-83176300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代建招标服务部 庄炜丹 020-62791872,王丹红 020-62791875

附件: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进场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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