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 首页 > 规章制度 > 政府规章 > 正文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采购的科学性,做好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聘请和管理工作,确保政府采购的规范运作,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提供评审、咨询服务时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尽责为职业守则;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理论知识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熟悉政府采购理论知识,具备一定的招投标工作经验;

(四)本人愿意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能接受邀请并担任评委;

(五)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从以下专业领域从事教学、科研、技术、质量管理与监督,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员评聘:

(一)电器设备类

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吸尘器,摄影摄像器材,空气调节设备。

(二) 办公自动化设备及耗材类

计算机,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打印机,电话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碎纸机,投影仪,扫描仪,软盘,可写光盘,硒鼓,墨盒,墨粉,色带,信息技术及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等。

(三) 建材、物资类

水泥,木材,板材,金属材料,瓷砖,清洁用具,玻璃,油漆,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燃料,服装,家俱等。

(四) 药品及医疗耗材类

(五) 通信及影视设备类

移动通信设备,电话通信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六) 印刷照排类

印刷设备,照排设备,纸张,信封,档案夹,印刷出版。

(七) 发电设备类

(八) 医疗设备、器械类

(九) 专业检测仪器类

水、气、动植物等检验监测仪器。

(十) 机械设备类

交通管理监控设备,港口设备,农用机械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园艺机械,消防设备,道路清扫设备,警用设备,保安设备,档案及保密设备,教学设备,实验室设备,灯光及音响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地震设备,炊事设备,锅炉等。

(十一)电梯和起重设备类

(十二)交通工具类

汽车、船只、飞机及其他交通工具。

(十三)工程、建筑类

(十四)经济类

(十五)法律类

建筑物,环保、绿化工程,水利防洪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没气工程,电力工程,电信工程,修缮、装饰工程,系统集成、网络工程,工程监理,工程设计。

第四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按以下方式确认和聘请: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所列条件的专家,可以向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自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专家推荐,并如实填写《专家登记表》。

(二)省政府采购中心对推荐(自荐)的专家进行审核,或组织有关资深专家评审具备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录入采购机构专家库,发给《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证书》。

(三)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选聘,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

(四)对已取得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资格的成员,每两年验证复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办理续聘手续。

第五条 《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证书》只可作为持证人参加本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的荣誉证书,可接受本级政府采购机构的委托,担任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或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六条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个以上单数,其中相关专业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专家由省政府采购中心本着公平、公正和专业对口原则,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依据自己的学识和能力,只接受并提供自己熟悉专业、能够胜任的项目开展评审、咨询服务工作。

第九条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以科学、诚实、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评审、咨询活动,在工作中不受任何采购机构、用户单位、供应商或其他机构的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咨询和评审意见。

第十条 接到采购机构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邀请后,项目评审专家应按时参加。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评审工作,应在评审开始前一日内通知采购机构。

第十一条 为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评审委员会专家如遇有下列情况,应自觉提出回避:

(一) 本人或直系亲属在评审供应商单位任职;

(二)与拟评审的项目有直接利益关系;

(三)其它应回避的情况。

第十二条 采购机构对受聘参加咨询、评审的专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评审工作实际情况,付给一定数额的报酬(具体办法另定)。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资格,收回所发的证书:

(一)故意损害采购机构、用户单位和供应商正当权益的;

(二)违反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参与竞争的供应商或收受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违规向他人透露有关项目评标情况或其他信息的;

(四)以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一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下一篇: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