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工大规字〔2017〕6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工作,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粤财资〔2014〕16号)和学校《广东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广工大规字〔201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实施意见做好资产处置相关工作的通知》(粤教财函〔2017〕165号)要求及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占有、使用的并且在广东省财政厅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登记的产权属于学校事业资产的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资产使用部门。
第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工作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可控、提高效益、归口有序、实事求是、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应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审核、审批或报备。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擅自处置。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应从严控制。
第二章 报废处置的范围
第六条 根据《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规定,已达到使用年限且不能继续使用的、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无法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申请报废。达到使用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可申请报废:
(一)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功能丧失,完全失去使用价值,或不能使用并无修复价值的;
(二)产品技术落后,质量差,耗能高,效率低,已属淘汰且不适于继续使用,或技术指标已达不到使用要求的;
(三)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或虽能修复,但累计修理费已接近或超过市场价值的;
(四)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仪器设备, 部分仪器设备因不符合国家标准需强制淘汰的;
(五)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应当在监管期满后才能提出报废申请。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九条 审计处负责对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工作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 财务处负责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工作的经费收支及账务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固定资产报废全过程管理工作,包含申报材料的汇总、审查,按照权限上报学校、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审批,参与已报废的固定资产残值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后勤管理处是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资产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报废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组织校内鉴定小组完成大型固定资产校内鉴定、必要时聘请有资质的技术鉴定专业机构对报废资产进行技术鉴定,提出报废资产的残值处理建议,组织残值处理工作等。技术鉴定、残值处理的相关费用,列入学校年度专项预算。
第十三条 资产使用部门负责清点固定资产实物及相关信息资料,提出固定资产报废申请、收集报废申报须提供的基本资料,依照权限组织校内鉴定小组完成固定资产校内鉴定。
第四章 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 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并确已失去使用价值且在广东省财政厅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登记产权的固定资产报废由学校自行审批。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要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国家和省未明确规定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或不能参照财政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报废的固定资产:
(一)单位价值20万以下的,学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二)单位价值20万及以上的,学校审核,报省教育厅审核后报财政厅审批;其中,单位价值500万及以上的,由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章 固定资产申报处置程序
第十六条 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程序及要求
1.资产使用部门申请
资产使用部门填写《广东工业大学固定资产报废鉴定审批表》或《广东工业大学大型固定资产报废鉴定审批表》(单位价值2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资产),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提出报废申请时需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供必备的基本资料。
2.校内鉴定。资产使用部门或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校内鉴定小组,对报废资产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1)单价20万以下的,应由资产使用部门组织固定资产报废鉴定小组(成员不少于3名)进行鉴定。其中,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鉴定人员必须是具有副高职称以上,不少于3人;行政、后勤固定资产鉴定人员具有副高职称以上,原则上不少于1人。
(2)单价20万元及以上,应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小组(成员为不少于5名副高以上职称相关领域专家,应参考购置论证或验收的专家一致的标准选任)进行鉴定。
3.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分批上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公室复核。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已通过鉴定的拟报废资产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材料分批汇总报至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复核。
4.校领导审批。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复核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上报的报废材料后,分批呈报分管国资的校领导审批。
5.审批手续完成后,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审批意见,将残值处置方案报学校审批后实施。
6.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每年底拟文将学校本年度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清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要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国家和省未明确规定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或不能参照财政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的固定资产报废:
1.资产使用部门申请。按第十六条第一项的申请程序进行填报。
2.校内鉴定。按第十六条第一项的校内鉴定程序进行校内鉴定。
3.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复核。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使用部门上报的拟报废资产进行审核,将符合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材料每半年汇总送至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复核。
4.校领导审核。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将已复核的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材料汇总呈报分管国有资产的校领导最后审核。
5.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批。在分管国有资产的校领导审核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拟文将学校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材料按照第十五条规定的权限上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批。
6.审批手续完成后,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照上级相关部门的批复意见,将残值处置方案报学校审批后实施。
(三)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按每自然年度末,将本年度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情况统计汇总,向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报告,并根据校务公开相关规定,公布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上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批的固定资产报废,申报必须提供的资料:
(一)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二)报废价值清单及产权证明。
(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检定报告。
第六章 账务处理、资产核销与残值处理
第十八条 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根据审批意见向财务处发出账务处理通知、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发出资产核销与残值处理通知;财务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通知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残值处理,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参与。应定期、集中处置,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回收资产残值、注重综合利用。处置收入及时上缴学校财务,由学校纳入年度财务预算统一安排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处理学校财产。
第二十条 合理选择竞价拍卖、调拨等方式进行残值处理。
(一)竞价拍卖的,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难以拍卖处理的木质类家具固定资产,经校内公开调拨公示后,可直接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与使用部门现场处理,并作好相关记录。
(二)对可转作它用的已办理报废手续的固定资产,可按有关规定进行调剂,并办理转账手续。
(三)用于捐赠贫困地区的,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可办理无偿调拨手续。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保持其完整性,使用部门不得自行拆除部件。确需拆除有用部件,须经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对所拆部件,应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说明用途。
第二十二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提出明确的残值处理建议及方案,说明处理依据、处理方式以及待处置资产明细,可通过学校OA系统等方式经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财务处等会签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监督检查,应当坚持内部监督与政府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会同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不定期组织抽查,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检查。要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将检查结果纳入各单位和个人年度考核中。
第二十四条 各资产使用部门与归口管理部门行政负责人对报废结果负主要责任。任何单位与个人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将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或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委、监察处等相关部门处理:
1.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相关程序申报的;
2.擅自越权对权限规定以外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3.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4.鉴定组成员未到报废鉴定现场直接签字确认的;
5.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
6.弄虚作假的;
7.截留资产处置收入;
8.其它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
9.其他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报废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档、技术资料,应做好处置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由资产使用部门、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根据各自职责整理归档,按规定存放在学校档案室等保管。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于2017年12月12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国家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