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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工大规字〔2018〕41号附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的议事程序,明确其工作职责,确保国资委科学、民主和高效地决策,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粤财资〔2011〕18号)等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学校内设机关部处、直属各二级单位及其他使用学校权属的国有资产的各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广东工业大学国资委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议事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校务决策与运行中发挥辅助审议、预决策、组织运行的功能。

第四条 国资委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学校国资委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后勤管理处、科技处、基建处、图书馆、网络信息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广东工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他各部、处、学院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负责人为国资委扩大会议成员。

第五条 国资办是国资委的日常办事机构,是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国资委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领导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贯彻国家及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和文件精神,负责审议学校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的规章制度,提交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绩效考评,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绩效、资产配置挂钩的联动机制,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三)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检查、考核等,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完成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清查、登记等工作。

(四)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事项的审批,并对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提交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决策。

(五)全面落实学校党委、行政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决策、决议和工作部署。

(六)研究决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国资办在学校国资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通过统一制度、统一平台、统一报表,统筹协调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负责拟定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并督促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优化并监督学校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工作,推动学校国有资产共享、共用,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提高使用效率,确保资产安全等。

(三)统筹构建学校国有资产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全校国有资产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及动态管理。

(四)参与学校国有资产购建立项论证及风险评估分析。

(五)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内部管理,综合监督管理与协调学校事业资产、经营性资产的使用与处置等工作。

(六)负责组织协调学校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登记等专项工作。

(七)协调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的国有资产处置等事项的审批工作。

(八)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组织完成国有资产信息的收集、汇总和统计工作,编报国有资产统计报表。

(九)筹备、审核国资委会议议题,报请国资委主任、副主任审定,做好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十)完成学校和国资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实行委员会议事工作制度。对于国家和省、学校党委、行政等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文件、报告等的批转意见或者资产管理事项,按照提出议题、申报受理、会议审议、学校审批、决议执行的工作程序进行。

(一)国资委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由委员会正、副主任提请和决定会议时间。凡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决策、方案等事宜,必须按业务归口的原则,由业务归口部门提出议题,并在会前1周内提交国资办汇总、审核,由委员会正、副主任讨论决定。

(二)临时会议由业务归口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国资办提出申请,由国资办向委员会正、副主任提请举行。

(三)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或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参加方可召开。成员都应按时出席会议,如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事先向主持人请假并告知国资办。

(四)根据议题需要,国资委全体会议可以召开扩大会议,邀请各部、处、学院分管国有资产管理的党、政负责人参加会议。

(五)根据议题内容,相关部门或议题负责人应列席会议作出说明。

(六)经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由业务归口部门根据决议提出贯彻实施的意见或方案,并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贯彻落实,对决议执行情况向国资委主任、副主任、全体委员报告。

(七)需要报学校党委、行政审批的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在国资委全体会议审议讨论并作出决议后,由业务归口部门报请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决策。

(八)会议由国资办做好记录,客观真实地记录会议的议题、与会人员发言内容、讨论和表决结果及作出的决定。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审定并签字,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

(九)因特殊或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国资委全体会议时,可以经由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审查讨论或书面审阅后,直接报请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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