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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2日   广工大规字〔2023〕2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工作,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令第738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粤管〔2023〕22号)、《关于广东省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粤教人〔201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固定资产的处置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包括报废、无偿划转、转让、置换、损失核销、对外捐赠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是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的统筹管理部门,负责综合统筹、协调管理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工作;负责审核固定资产处置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等,按权限报学校审批;负责按规定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备报批学校固定资产处置事项。

第六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总务部、图书馆是学校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教学科研类、行政综合类、图书类固定资产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使用部门提交处置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等情况进行审核汇总;负责组织报废资产残值处理等工作。

第七条  使用部门负责清点固定资产实物及收集相关信息资料;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组织鉴定小组完成固定资产报废条件鉴定工作。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的经费收支及财务会计处理工作。

第九条  审计处负责对固定资产处置工作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章 处置原则和类别

第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应遵循依法依规、归口有序、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勤俭节约的原则。

十一条  报废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国有资产,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国家或行业对资产报废有技术要求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第十二条  无偿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处置行为。包括学校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资产上划或下划;学校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发生的资产移交。

第十三条  转让是指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并取得收益的处置行为。

第十四条  置换是指学校与其他单位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或者只涉及用于补差价的少量货币性资产。

第十五条  损失核销是指对由于发生盘亏、损毁、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第十六条  对外捐赠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学校对外捐赠应当利用本单位闲置资产或者淘汰且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不得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学校与上级单位之间和同级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不得相互捐赠资产。

第十七条  免税进口仪器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未经海关审核同意,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十八条  资产处置后,应及时进行相关资产和会计账务处理,准确反映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和处置收入情况。

第四章 报废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可申请报废:

(一)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功能丧失,失去使用价值,或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

(二)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因技术落后,经专业技术鉴定确需报废(淘汰)的;

(三)因技术落后,根据国家标准确需强制淘汰的;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不能修复或修复费用过高而无修复价值的。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报废标准或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满足工作需要或具备调剂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报废。

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按照国家统一的行业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行业规定的可按照《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可更新年限表》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报废程序

(一)使用部门申请。使用部门填写《广东工业大学固定资产报废鉴定及审批表》或《广东工业大学大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报废鉴定及审批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提出报废申请时需向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供必备的基本资料。

(二)使用部门组织报废条件鉴定。使用部门组织成立技术鉴定小组,对固定资产是否符合报废条件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大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单位价值30万元及以上)的鉴定小组成员,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不少于5人;其它固定资产的鉴定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其中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类资产的鉴定小组成员中,副高及以上职称不少于3人)。

(三)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归口管理部门对使用部门提交的固定资产处置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汇总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复核。

(四)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复核。对归口管理部门初审材料进行复核,并根据规定上报审批。

(五)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由学校自行审批。

1.对单位价值(帐面原值,下同)3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当待报废的批量价值(帐面原值,下同)在100万元以下时,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批;当待报废的批量资产价值在100万元及以上至1000万元时,由分管国有资产的校领导审批;当待报废的批量资产价值在1000万元及以上时,在分管国有资产的校领导审核后,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审批。

2.对单位价值3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当待报废的批量资产价值在100万元以下时,由分管国有资产的校领导审批;当待报废的批量资产价值在100万元及以上时,在分管国有资产的校领导审核后,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审批。

3.固定资产报废工作坚持相对集中原则,各归口管理部门原则上一个季度最多对固定资产报废材料进行汇总审核一次。

(六)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要提前报废的、国家和省未明确规定可更新年限、或不能参照《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可更新年限表》的固定资产报废审批。学校审议通过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拟文将学校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材料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批。其中: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1000万以下的,报省教育厅审批。单位或者批量价值1000万及以上的,依次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审核,再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七)备案。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将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材料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合理选择残值处理方式。

(一)竞价拍卖。对有残值的报废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按公开公平原则组织竞价拍卖,确定报废物资回收单位。报废物资回收单位在归口管理部门的组织下对已报废的固定资产进行实物回收处理。

(二)自行处理。对难以竞价拍卖处理的木质类家具或资产残值评估为零的报废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鉴定后,由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内控要求自行处理。处理后应及时将相关记录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拆旧建新。在“拆旧建新”项目中,对于已达报废年限且不易集中堆放的报废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相应残值进行评估,评估价作为残值处理的底价;可在采购文件中设置“残值竞价分”作为价格分的一部分。根据采购文件进行评审确定的项目成交人即为报废物资回收单位。

此条款的“拆旧建新”项目需符合如下条件:1.固定资产已达报废年限;2.设备设施附着于建筑物且不易移动;3.旧项目与新项目需有效连接,不能提前拆除。

(四)公益赠与。在符合公益性的前提下,经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审批,可将有残值的已报废固定资产赠与学校帮扶单位或贫困地区或其他相关单位。

(五)其他。须采用其他处理方式的报废资产,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出明确的残值处理建议及方案,说明处理依据、处理方式等,经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二十三条  车辆、涉密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品等固定资产报废处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章 无偿划转、转让、置换、损失核销、对外捐赠

第二十四条  使用部门申请无偿划转固定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资产清单;

(二)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三)接收单位同类资产存量及需求情况、申请材料,接收方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

(四)划出单位和接收单位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五)因单位隶属关系改变而上划或下划资产的,须提供改变隶属关系的批文;

(六)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而移交资产的,须提供分立、合并、改制、撤销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相关批文,以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清查等相关报告;

(七)经国家和省特殊批准调拨资产的,须提供国家和省批准文件;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使用部门申请转让固定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资产清单;

(二)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转让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

(三)双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四)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及同类资产情况;

(五)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使用部门申请置换固定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对方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双方资产价值凭证;

(二)置换方案,包括双方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设置担保情况,置换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

(三)置换双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使用部门申请固定资产损失核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资产清单;

(二)资产盘亏、毁损及非正常损失的情况说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者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等有效证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单位内部核批文件;

(三)资产被盗的,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立案或结案证明;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资产毁损的,需要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等;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使用部门申请对外捐赠固定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捐赠清单;

(二)对外捐赠报告,包括对外捐赠事由、方式、责任人、国有资产构成及其数额、对外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等;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无偿划转、转让、置换、损失核销、对外捐赠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使用部门申请。使用部门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二)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归口管理部门对使用部门提交的资产处置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分批汇总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复核。

(三)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复核。对归口管理部门初审材料进行复核,分批汇总报学校审议。

(四)学校审议。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经分管国有资产的校领导同意后,将处置事项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五)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批。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拟文将学校审议通过的固定资产处置材料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批。其中: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1000万以下的,报省教育厅审批。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1000万及以上的,依次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审核,再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六)实物处理。无偿划转的资产,双方应当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转让的资产,应当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拍卖、公开招标、挂牌等方式处置,应当将资产处置公告刊登在公开媒介,披露有关信息;严格控制非公开协议方式处置。置换的资产,双方应当办理资产交接手续。损失核销的资产,参照报废处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转让或置换的固定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以评估价作为资产转让、置换的底价。

第三十一条  资产损失核销前,应当通过公告、诉讼等方式向债务人、担保人或责任人追索。学校应当对损失核销的资产备查登记,实行“账销案存”的方式管理,对已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学校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并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账务处理和收入管理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处置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根据审批意见向财务处发出账务处理通知、向归口管理部门发出固定资产核销与实物处理通知,及时做好相关资产和会计账务处理,更新相关系统资产信息。

第三十三条  处置收入及时上缴学校财务。对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归学校所有。以其他形式处置的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处理学校财产。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监督检查,应当坚持内部监督与政府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将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或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擅自越权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处置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三)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

(四)截留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五)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

(六)其他造成单位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房屋类固定资产处置事项,由上级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财政厅审核或审批。

涉及办公用房和一般公务用车的处置事项,中央及省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档、技术资料,应做好处置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由各部门根据职责整理归档,按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于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广东工业大学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广工大规字〔2017〕61号)同时废止。未尽事宜,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如上级部门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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